其二,不能忽视其在制度创新的同时尚有异化现象。责任内阁制也称议会内阁制,或议会政府制,肇始于英国,后渐被各国仿行。“就元首与国务员的关系而言,责任内阁制可以说是含有四个条件:即(一)元首不负责任;(二)国务员对议会负责;(三)元首的命令及其他行为,须经国务员同意;及(四)在原则上,元首必须容纳内阁的政策。”[383]其中关键是第二条,即内阁应对议会负责。反观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,其异化的关键之处恰恰是议会的缺位问题,致使内阁只能对君主负责,而无法对议会负责。奕劻内阁成立时,并没有真正的国会为之监督,所谓责任内阁,实不过是变相的军机处,根本不能体现责任内阁制的精神。袁世凯内阁成立时,虽然有《宪法重大信条》明确规定“国会未开以前,资政院适用之”,赋予了资政院暂代国会的法理依据,但这只不过是给袁世凯内阁披了一层法理的外衣,事实上资政院不可能真正履行国会监督内阁的职责,因而也根本没有改变袁世凯内阁擅权专制的实质。[384]
其三,更重要的是,要探讨其在制度创新时发生异化的原因。最关键的因素,是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关系。预备立宪的核心内容是政治体制改革,涉及各派政治势力特别是各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势与利益的问题,因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。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的矛盾,二是满汉权贵之间的矛盾,三是皇族亲贵内部的矛盾,四是清廷与地方督抚的矛盾,五是清政府与立宪派的矛盾,等等。宪政改革无疑是一次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,上述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矛盾的焦点即在于此。